吴忠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用等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企业遵纪守法、有序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决定对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指在吴忠市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并已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入网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吴忠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统一牌证样式,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赋权开展考评工作。
第四条 吴忠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健等职能部门,根据从业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硬件设施、内部管理、系统应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示范单位;乙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单位;丙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甲级单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5%,根据定期测评情况,适时替换颁授给最具模范性、代表性的单位。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入网注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从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禁毒办应当将其列为当年等级评定对象,组织评定等级(新入网企业,当年纳入丙级管理)。
第七条 按照百分制测评方法,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考察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优劣,评定不同等级。
(一)资质证照齐全,组织管理到位;
(二)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健全;
(三)仓储合规达标,运输装卸规范;
(四)防护器材达标,应急预案切实;
(五)申请报备及时,资料真实准确;
(六)依规产购销储运,积极配合管理。
第八条 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健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产购销储运等相关环节存在的问题,应当记录备查,通报当地禁毒办,作为等级考评的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丙级、乙级企业,在评定现有等级满一年后,软硬件条件得以完善提高的,可以参评更高等级。
第十条 被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购买等相关资质或被注销登记,依法责令关闭、予以取缔,或转产退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退出分级管理。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依法文明、公开公正、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每年第一季度,各地禁毒办全面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甲级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禁毒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初评,行业协会配合,报市禁毒办审定。
第十三条 乙级和丙级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禁毒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评定,行业协会配合,报市禁毒办备案。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从业单位提供便利,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从严监管,对多次存在信用不良的从业单位坚决清退。
第十五条 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采取固定和随机相结合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严格购销审核、售前查验、出入库备案等制度,核实每笔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和用途。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购销、运输、使用问题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对违法问题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生产、经营、购买等相关资质。
第十七条 对甲级单位申请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应当优先办结;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且有实际需求的,应当发给多次有效、有效期6个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对乙级单位申请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应当及时办结;符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发给多次有效、有效期3个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对丙级单位要实行重点监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公安机关严格执行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一次一证一审批制度,有效期1个月,视情限制购买数量。
第二十条 甲、乙级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产购销储运等环节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丙级实行重点监管、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视情摘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丙级单位在易制毒化学品产购销储运等环节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停止办理有关许可或备案业务,属地禁毒办视情收回所发放的丙级管理牌证。恢复办理业务后,纳入丙级企业管理,重点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禁毒办对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人为抬高等级,或者无故降低等级的,责成当地禁毒办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吴忠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考评表(参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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