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按照《宁夏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定》执行,本细则不再赘述。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改革创新。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纳入本级公安机关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执法机构名称、单位职能、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步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信箱等内容。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直面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必要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公示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决定(结果),结合本机关实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或基本要素。
公开的执法对象应当隐匿下列信息,隐匿的信息影响对法律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X作代替:
(1)自然人的名字(只保留姓氏)、出生日期、住所地、家庭成员、通讯方式、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6)涉及卖淫嫖娼的;
(7)涉及外国人违法的;
(8)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上述第(2)(3)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四节 公示公开载体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除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网站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宁警通APP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本机关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本机关集中办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五节 公示公开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细则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网站等载体的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应再对外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公开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公开的规划、组织、推动和督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必要时应当征求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政工宣传、法制、保密等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领导审批程序,一般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信息由主管局领导审批或提交局党委研究同意。公开信息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公开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不及时更正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或审核未通过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制审核目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危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制定公安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七)出台公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
(八)推行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
(九)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十)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由本级公安机关集体研究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建议,经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完成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将以下材料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合法性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2.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据;
4.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5.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6.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进行审核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协议)送审稿;
2.合同(协议)签订的背景资料说明及依据;
3.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法制部门对送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方案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制部门认为送审材料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回承办部门,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修改的具体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并再次送交法制部门审查。补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四十一条 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听取法律顾问或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有关部门警种协助的,有关部门警种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具体内容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法制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五)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第四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法制部门。
承办部门与法制部门对合法性审核意见存有争议的,由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由本级公安机关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决定。未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列入本级公安机关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议题。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的重大执法决策审核,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审核发布重大决策的;
(二)报送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失实的;
(三)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决策违法的。
(四)未按照本实施办法履行执法公示公开义务的;
(五)公示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公示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
3.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4.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 核 目 录 | 备注 |
1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2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危险的 | |
3 |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 |
4 |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 | |
5 |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6 | 制定公安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 |
7 | 出台公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 | |
8 | 推行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 | |
9 | 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 |
10 | 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 |
附件2:
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
审核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审 核 内 容 | 备注 |
1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 |
2 | 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 |
3 |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 |
4 |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
5 | 具体内容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 |
6 |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吴忠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提交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提交情况 | 备注 | |
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合法性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 1 |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 ||
2 | 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 |||
3 |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据 | |||
4 | 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 |||
5 | 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 |||
6 | 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 |||
7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
8 | 进行审核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 |||
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需提交的材料 | 1 | 合同(协议)送审稿 | ||
2 | 合同(协议)签订的背景资料说明及依据 | |||
3 | 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责任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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