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经费来源 | 执法队伍编制状况 | 主体 类别 | 执法职责和权限 | 法定 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投诉举报电话 |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 | 财政拨款 | 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11人,其中,行政编9人,事业编2人 | 行政 机关 | 一、行政许可: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二、行政处罚:1、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2、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5、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6、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7、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8、对价格监测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9、对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10、对不依法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价格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处罚;11、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行为的处罚;12、对供电企业拒绝或者中断供电、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处罚;13、对供电企业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的处罚;14、对供电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的处罚;15、对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16、对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17、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18、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19、对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1.价格认定;2.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确认。 四、行政奖励:对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行政裁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六、其他: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2.价格争议调解处理;3、政府定价(不涉及医疗服务项目)4.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共计30项 | 马学峰 | 吴忠市行政中心220室 | 2039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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