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 | 能源科、产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5个工作日 |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二十三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一;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7〕91号)第四条;十三条 | 委各项目科室 | 5个工作日 | ||
3 | 行政许可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委各项目科室 | 5个工作日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二条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无效。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七条;第五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7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七条;第五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部门规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三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8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价格调控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 | 以虚构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价格调控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能源科、产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能源科、产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八条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能源科、产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价格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2017年)第七条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四十三条 | 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价格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价格调控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第四十七条 | 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拒绝或者中断供电、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第四十四条 | 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第四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 对供电企业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供电电费五倍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对供电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2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对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等行为,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2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倒杆、倒塔、停电等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对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能源科、产业科 |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3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一;二;三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全文引用 | 资源节约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 ╲ | ||
24 | 行政确认 |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2〕204号)第六条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 | ||
25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2号)第六条 | 价格调控科 | ╲ | ||
26 | 行政裁决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30个工作日 | ||
27 | 其他类 |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资源节约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 ╲ | ||
28 | 其他类 | 政府定价(不涉及医疗服务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三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四条 | 价格调控科 | ╲ | ||
29 | 其他类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 | 【规范性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9〕171号) | 能源科 | ╲ | ||
30 | 其他类 |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四条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 第12号)第五条 【部门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 第20号)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工作的通知》(宁发改开放外资〔2021〕255号) | 固定资产投资科、能源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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