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
2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3 | 供热 | 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
4 | 交通运输 | 铁路和道路客运 |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 | 市、县人民政府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市、县人民政府 |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
5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6 | 教育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7 | 医疗服务 |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行政区域内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
8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等收费项目 | ||||
10 | 文化 | 景区 | 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评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
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收费标准 | 市人民政府 | |||||
注:《吴忠市定价目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文件要求权限设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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