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闫聪
吴忠市审计局移送我局吴忠市人民医院采购项目“吴忠市‘互联网+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医院急诊、急救中心管理系统项目”(2020NCZ(WZ)001112)招标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评审委员会成员闫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
“吴忠市‘互联网+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医院急诊、急救中心管理系统项目”(2020NCZ(WZ)001112)于2021年1月15日开标,中标金额2310000元。北京医邦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诚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华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大方众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参与投标公司除苏州华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为60天外,其他三家投标企业(含中标企业)投标有效期均为30天。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附表中明确指出“投标有效期:开标后60天”;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一)总则4.符合性审查内容中明确包含“投标有效期”,且“投标有效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视为“无效投标认定条件”;“(三)投标文件编制15.投标有效期”中规定“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五)开标与评标--“评标要求:(1)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部分:开标后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只对具备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相关要求。三家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为60天的要求,应当视为无效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仅有一家,应废标重新进行招标。但评标委员会对四家投标企业投标有效期的审查结论均为合格,并正常进行了评标活动。评审委员会成员闫聪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决定对评审专家闫聪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21室)办理缴款手续。若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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