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吴忠两馆一中心
在“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吴忠日报征订投递采购项目(2021NCZ(WZ)002702)”存在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在“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吴忠日报征订投递采购项目(2021NCZ(WZ)002702)”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投送服务”、“投送质量监控方案”、“征订服务方案”等分值设置未细化量化。如:“1、监控方案针对性强,措施合理,可操作性强,具备完整的监控体系,能够随时对每一个投送点报纸投送情况进行监控,实现全覆盖,得7-10分;2、有监控方案,措施合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实现部分监控覆盖面,得3-6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2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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