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忠市公安局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世纪大道与迎宾大街交汇处附近西
在“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吴忠市公安局多功能自助服务一体机采购项目(2021NCZ(WZ)000913)”中存在的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在“吴忠市公安局多功能自助服务一体机采购项目(2021NCZ(WZ)000913)”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携带中标通知书和相应的合同书原件”,属于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限定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吴忠市公安局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2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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