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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8-10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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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南街646

“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调查测绘服务采购项目2021NCZ(WZ)000016中存在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调查测绘服务采购项目2021NCZ(WZ)000016中,磋商文件评分办法“服务方案”要求“服务方案对本项目一般性了解、思路一般,基本符合项目需求,服务方案流程不够规范,可行性差,服务承诺部分合理得 1-15分;服务方案对本项目针对性一般、思路清晰,内容较详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服务方案流程较规范,执行复杂、服务承诺基本合理得16-25 分;服务方案对本项目全面性、专业性强、思路清晰,内容详尽,满足项目需求、流程规范,便于执行得 26-40 ”;“项目团队”要求“综合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日常联系人稳定性、服务的合理性、团队配备完整、专业能力性强得 5-10 分;团队人员不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日常联系人不稳定、服务合理性差、团队配备不完整、专业能力性一般得1-4 ”,分值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采购人宁夏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2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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