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
在“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智能仿真婴儿实训室采购项目(二次)(2021NCZ(WZ)002536)”中存在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在“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智能仿真婴儿实训室采购项目(二次)(2021NCZ(WZ)002536)”中,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评标方法和标准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全面且合理,理解与分析到位,针对性和可行性高的得11-16分;方案内容有偏差,针对性和可行性偏低的得5-9分;方案内容不完全满足本次项目技术需求及内容,或有重大缺失的得1-4分;不提供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2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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