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高闸镇周闸村十二队
经对“吴忠市区2023年城市绿地修复项目春季绿化苗木采购”(2023NCZ(WZ)000033)的“放弃中标资格的声明”进行审核,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弃标理由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核查三标段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放弃中标资格声明”。1.弃标函中提到“我单位无能力实质上响应采购单位和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部分条款,对此次中标项目无法履行合同及履约验收”的情况,查看评标过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且以综合得分第一中标;2.依据招标文件发放时间和开标时间,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就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和部分条款进行质疑,或不应该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所述弃标理由均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函”中所提到“放弃此次中标的资格”理由不成立。供应商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吴忠市利通区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处以采购金额5782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891元。
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21室)办理缴存2891元罚款的手续。若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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