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文芳
在“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在“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吴忠市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服务采购项目(2021NCZ(WZ)001015)”评审中存在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武文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
在“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吴忠市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服务采购项目(2021NCZ(WZ)001015)”评审活动中废标程序违规,专家评审意见表中“二、投标人(宁夏国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没有响应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项: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投标人响应为90(日历日)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因投标人响应时间超出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而视其为无效投标不符合投标文件”13.1 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规定。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决定对评审专家武文芳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2000元。你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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