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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8-10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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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址:银川市贺兰县天源财汇中心a

“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采购红柳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管护服务(2021NCZ(WZ)002918”中存在违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评审因素服务承诺中设置“在当地有服务机构的得3”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规定。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评审因素中依法纳税及社会保险设置“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一项给1分,有二项给3分,有三项给5”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一至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代理机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磋商文件评分办法“服务承诺”中“服务承诺详细、具体,满足用户要求的0-7”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代理机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4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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