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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文化旅游创意实训室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2-11-24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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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人:中通创新(宁夏)人工智能与生命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正丰金城广场C栋第二层204-6号房

  法定代表人:秦瑞涛

    联系电话:15509595959

    授权代表: 蔡雪薇

    联系电话:15509595959

    被投诉人: 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金钻名座财富中心20层    

    联 系 人:孙志涛

    联系电话:13519551995

    相应供应商:吴忠市鑫特电脑有限公司

    地    址:吴忠市双拥路利通盛世花园四号商网8号(双拥路86号)

    联 系 人:李成龙  

    联系方式:13895256978

2022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中通创新(宁夏)人工智能与生命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文化旅游创意实训室采购项目”(2022NCZ(WZ)001785)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陈述,致函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核查意见

(一)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开标流程不合规,中标公司公布开标结果时无投标报价,应为无效投标。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2年7月25日开展投标活动,于15:11分进行线上公布开标结果,中标人吴忠鑫特电脑有限公司在公布开标结果时无投标报价及是否折扣情况,此行为属于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情形,按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应为无效投标,针对此项问题开标时未进行处置,继续开展投标活动,故本项目开标流程不合规,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以上内容经我公司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为“在“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里面“开标记录表”中11家投标单位报价完整,未出现我公司描述现象”。首先,招标代理公司在回复中提到的在“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里面“开标记录表”属于内部资料,不属于对所有投标人公开的资料文件。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此项行为属于未向各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的情形。其次,作为合格投标人,按照电子开标流程,我公司在开标环节获知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唯一途径仅有开标大厅解密后公布开标结果这一环节。在本项目开标解密完成后,我公司未看到吴忠鑫特电脑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及是否折扣情况。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开标时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故本项目开标流程违规。吴忠鑫特电脑有限公司在开标时无标价,应属无效投标”。

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人投诉的“本项目开标流程不合规,中标公司公布开标结果时无投标报价,应为无效投标”的问题,我局向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吴忠市财政局关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文化旅游创意实训室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协查函,对投诉问题进行了核实。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对我局协查函给予回复,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文化旅游创意实训室采购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容确认,该项目开标流程合理合规,在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中,吴忠鑫特电脑有限公司的报价信息和折扣信息均存在。具体情况:“宁夏不见面开标系统点击唱标获取的数据为当前时间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中获取的投标单位数据。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投标文件导入时,先在宁夏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了投标文件导入的操作,在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中再次进行了投标文件导入的操作(对于不见面开标项目,仅需要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文件导入即可)。系统获取投标文件信息的路径:在宁夏不见面开标系统完成投标文件导入后,此时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已获取各投标单位数据,如果从宁夏网上开评标系统中再次进行投标文件导入,系统会先清空各投标文件的数据,再按照投标文件导入的顺序依次获取从宁夏开评标系统中重新导入的投标文件数值”。据此,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形。投诉人所述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不合规,损害各中小企业投标人利益。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条明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给予小微企业 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招标文件规定对中小企业报价给予8%的扣除,最新要求政策对小微企业 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故以上内容招标文件设置与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相违背,招标文件不合规,损害各中小企业投标人利益。以上内容经我公司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为:“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项目在2022年6月24日已发布招标公告”。针对代理公司回复内容,我公司认为,首先,《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于2022年5月31日已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通知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故为保证各潜在中小企业投标人合法权益,在地方政策未出台前,应以国家政策为准。其次,本项目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于2022年7月8日发布变更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并于202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此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均已收到相关政策要求,而在本项目7月8日发布变更公告时并未对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进行变更,此行为属于未按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对中小企业进行政策扶持,严重损害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认为本招标文件设置与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设置不合规”。

论证意见:根据投诉称“在本项目7月8日发布变更公告时并未对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进行变更”内容核查了相关政策依据,发现投诉人所提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是指导性政策文件,具体操作要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两个通知要求,财政部和自治区规定都是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项目采购人已在2022年4月进行了意向公开,在2022年6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实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前后矛盾。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标中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效期内的节能或环保产品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同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节能、环保产品明细表,否则不予加分”,而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中无节能、环保产品对应明细表,招标文件前后设置矛盾,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分及各投标文件编制。以上内容经我公司质疑招标代理回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制作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投标文件格式为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范本格式,并自动生成”。首先,招标文件商务标中要求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节能、环保产品明细表,而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节能、环保产品对应明细表,与招标文件的整体格式不一致,前后设置矛盾,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分及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其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对于招标文件的前后矛盾进行详细审核,并未对此违规内容做出上报或反应,属于评标流程不合规”。

论证意见: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八)质疑和投诉 34.3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定质疑期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供应商向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时间为2022年8月2日,投诉中所反映的内容已过了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四)投诉事项4: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图形工作站(核心产品)及绘图专用工作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事实依据:本项目中中标公司吴忠市鑫特电脑有限公司所投图形工作站(核心产品)及绘图专用工作站型号均为“宏碁/Veriton T650”,经我公司查证,弘基官网关于Veriton T650系列有5款产品。中标人所投型号为系列型号非具体机型型号,另经我公司查看参数,弘基Veriton T650系列产品中5款机型最高配置为“I7-10700”处理器,此处理器配置为“8核16线程,可配置内存类型:DDR4-2933”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图形工作站(核心产品)要求的“十二核二十线程,内存:≥32G DDR43200MHz 内存”,同时也不满足招标文件绘图专用工作站要求的“内存:≥32GDDR43200MHz 内存”。故吴忠市鑫特电脑有限公司针对图形工作站(核心产品)及绘图专用工作站所投的Veriton T650系列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为无效投标,具有虚假应标的嫌疑。另我公司长期与弘基厂商具有业务来往,经我公司了解,弘基无完全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产品。以上内容,招标代理回复“贵单位提出的中标产品官网查询结果并不能证明中标产品厂商无此类配置产品,且经过查询开、评标档案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并未对各投标单位响应的参数提出异议”。针对以上回复内容,我公司认为,首先本着对采购人负责、对采购产品质量负责、对财政资金有效使用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对中标人相关产品不满足情况进行了查证及说明,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出内容进行仔细核实而非以“不能证明中标产品厂商无此类配置产品”进行随意回复。其次厂商官网是厂家的官方发布渠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我公司已针对中标人所投产品相关参数与官网产品技术参数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官网所列所有子型号参数均不满足中标人所投产品参数,故在本项目中中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最后,在本项目投标中中标人所投型号为系列型号非具体机型型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而中标人所投产品为大系列型号,未明确具体对应型号,故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应属无效投标”。

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人投诉的“中标人所投‘图形工作站(核心产品)及绘图专用工作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问题,我局向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宏碁(重庆)有限公司发送了《吴忠市财政局关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文化旅游创意实训室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函》,对投诉问题进行了核实。宏碁(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对我局协查函给予回复,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涵建设文化旅游创意实训室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回复函》确认,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属实。首先投诉人的投诉函中提到的品牌为“弘基”的产品与被投诉人“宏碁”产品品牌不相符;其次被投诉人所投型号为VeritonT650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处理器为I7-12700,十二核二十线程(性能核:8核,能效核:4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宏碁/ Veriton T650是一款产品的型号,是根据经销商的需求提供配置,专门针对经销商投标的行业产品。且所生产的每台机子都有专属 SN 号,后期更好的服务客户。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节能环保认证第1747638号商标、证书编号为 CEC2018ELP00700962的清单中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型号为Veriton T650的产品,因此,投诉人所述“中标人所投型号为系列型号非具体机型型号”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针对被投诉人型号为 Veriton T650的产品,被投诉人回复“官网暂时没有明确的配置,官网主要对产品的主板和处理器做了介绍”,投诉人不能因为没有查询到产品信息,就认定“发现官网所列所有子型号参数均不满足中标人所投产品参数”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人所述“中标人所投‘图形工作站(核心产品)及绘图专用工作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综上,我局组织专家调查论证,核查相关情况后,认定投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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