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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2-01-25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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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报告》(吴专治办发20211号)及《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34号)要求,我局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并对吴忠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交办的“吴忠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检查问题清单”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核实,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政府采购重点检查涉及42家采购单位,36家代理机构共查出问题216(其中:吴忠市专治办移交问题88个)。涵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检查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按照问题的责任主体划分,分别为:采购人责任问题代理机构责任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及评审专家责任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属于采购人责任问题

1、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未给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2、采购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错误;

3、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

4、采购合同未签署时间;

5、采购人签订的“补充协议”追加的货物与合同标的不相同,且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6、由代理机构承担评审专家劳务费报酬。2020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承担评审专家劳务费报酬;

7、未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属于代理机构责任问题

1、开标唱标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无评标组长推荐表。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违规,未在发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如:在未签订合同前就退还了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4、评委未按评分标准打分,未履行对本项目评审数据进行校对的职责;

5、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如:区间分设置错误。

(三)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

1委托协议不合规。

一是委托协议中无本项目招标方式、定标方式、日期等内容

二是代理协议内容不完善且自相矛盾;

三是委托代理协议书无签订日期。

2、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违规;

二是招标文件中定标方式超出委托协议委托范围;

三是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总则中的资格要求不一致;

四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定标方式;

五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程序违规。

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一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将现场勘查原件作为资格条件

二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定了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如:招标文件中多个产品的技术参数中规定“CPU:I7”、“不低于 I3-1200 V3系列处理器”

三是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特定行业业绩和本地服务机构。如:评分细则将“在当地有服务机构和团队”“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知名品牌”等设置为评分因素;

四是招标采购文件存在商务响应条款、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4、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一是评标办法运用法条错误。如: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低于成本价”违规;

二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部分评分标准没有细化量化,无法评审;

三是评分标准中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

四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内容表述模糊,无法评审;

五是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自相矛盾。

5、需求描述不完整。

一是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固定值;

二是招标文件中无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三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与评分标准矛盾;

四是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规定的定标方式不一致。

6、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未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条款或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四)属于评审专家责任问题

1、评审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评标标准打分;

2、采购人代表参加了开标活动;

3、评标专家打分畸高畸低

4、个别专家未在技术评审打分表上签署名字。

三、处理结果

   对本次重点检查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责任主体出现的问题,我局严格对照自治区专治办下发的销号标准,在法定处罚期限内的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对超过法定处罚期限的问题向采购人下发了整改处理意见函,并对所有问题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教育工作。各采购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通报问题,引以为戒,杜绝通报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本次检查结果通报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吴忠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本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中未抽取到的采购单位,应认真对照本次检查中所通报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专业水平,及时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出现。 

附件:2021年政府采购专项治理问题通报统计表

                           

   吴忠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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