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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1-25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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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吴忠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富平街

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吴忠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经核查,“吴忠市残疾人康复中心2020年设备采购项目二2020NCZ(WZ)000820)和“吴忠市残疾人康复中心2020年设备采购项目二次”(2020NCZ(WZ)000809)两个项目均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合同的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二、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作出采购人吴忠市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吴忠市残疾人联合会对该项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并通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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