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工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利通区裕民西街
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中, 发现宁夏工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的“吴忠市人民医院‘吴忠市互联网+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血液透析及重症监护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20NCZ(WZ)001049)”中存在以下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售后服务评分标准区间分错误”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 (六)评分细则 6 售后服务 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体系完善,针对性较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可行性较强,内容详细具体,响应时间及时的2.1-3分。有售后服务体系,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可行性一般,服务内容具体,有响应时间的得0-1分”的规定,缺少了1-2分区间。制定招标文件不严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规定,决定对代理公司宁夏工银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3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财政局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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