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财政局

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街东街83号写字楼505室

“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吴忠市公安局视频云解析平台项目(二次)(2020NCZ(WZ)001138)”中存在以下问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未按规定在发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吴忠市公安局视频云解析平台项目中标公告时间为2021年2月24,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规定。

  (二)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自相矛盾

    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技术标响应情况’中‘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20分,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每有一项减2分,减完为止’”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规定,对上述(一)至(二)项问题,作出对代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处以6000元的罚款决定。

以上罚款6000元。你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吴忠市财政局404室办理缴款手续。若你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单位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吴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5001554500036

开户银行: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吴忠市社保科

联系电话:0953-2038461      

                                                           

                        

                               吴忠市财政局

                              2021926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