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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1-09-01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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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人:宁夏紫鲸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家490号IBI育成中心一期1号楼南附楼2F-215室

法定代表人:宋玲玲

联系电话:18995085798

授权代表:苏保宁

联系电话:18995085798

被投诉人1:  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

  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华北街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  

    人:冯静

联系电话:0953-2138209

被投诉人2: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亲宁巷国贸新天A座8层

    : 罗绍伏

联系方式:13895153356

2021817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宁夏紫鲸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1NCZ(WZ)001070)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陈述,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投诉内容

针对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招标文件详细技术参数要求,根据我单位市场调研发现,网络设备所有指标能完全满足的,只有“华三”品牌一家能全部满足,且“华三”厂家投标属于报备制,对第一家报备的企业给与相应的报价材料以及设备型号配合,如果无法获取“华三”相应的配合,则投标文件将无法正常满足,视为无效投标。项目招标信息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严重干扰其他投标人正常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论证结论

1、采购人在“关于‘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投诉回复情况说明函”中称:“已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中详细的专业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认可部分参数具有排他性。并承诺对排他参数进行修改后再重新进行采购活动”。我局不再对投诉参数排他性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说明及采购需求‘中心开标室及相关设备改造升级技术参数’”,有部分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目录标准的品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要求,采购人未严格按照目录标准进行采购。

二、处理结果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修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财政局

  20219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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