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宁夏紫鲸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家490号IBI育成中心一期1号楼南附楼2F-215室
法定代表人:宋玲玲
联系电话:18995085798
授权代表:苏保宁
联系电话:18995085798
被投诉人1: 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华北街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冯静
联系电话:0953-2138209
被投诉人2: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亲宁巷国贸新天地A座8层
联 系 人: 罗绍伏
联系方式:13895153356
2021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宁夏紫鲸科技有限公司对“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1NCZ(WZ)001070)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陈述,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投诉内容
“针对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招标文件详细技术参数要求,根据我单位市场调研发现,网络设备所有指标能完全满足的,只有“华三”品牌一家能全部满足,且“华三”厂家投标属于报备制,对第一家报备的企业给与相应的报价材料以及设备型号配合,如果无法获取“华三”相应的配合,则投标文件将无法正常满足,视为无效投标。项目招标信息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严重干扰其他投标人正常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论证结论
1、采购人在“关于‘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机房)改造项目’投诉回复情况说明函”中称:“已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中详细的专业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认可部分参数具有排他性。并承诺对排他参数进行修改后再重新进行采购活动”。我局不再对投诉参数排他性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说明及采购需求‘中心开标室及相关设备改造升级技术参数’”,有部分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目录标准的品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要求,采购人未严格按照目录标准进行采购。
二、处理结果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修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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