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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5-10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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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人:山东铭睿厨业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滨州市北镇办事处渤海五路以西A010

法定代表人:张

被申请人:红寺堡区财政局

址:红寺堡区金水街8号

法定代表人:马亚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红寺堡区财政局于2021年3月14日作出的《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红财发〔2021〕15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关于“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后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NCZ(WZ)000163号、招标编号:ZCBY-NX2020-034号)”招标文件内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二次行政复议。我局2021年3月2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于326日出具了《关于提供〈关于对〈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后厨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相关说明的函》(吴财函2021〕10号),要求红寺堡区财政局在十日内对已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向我局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红寺堡区财政局于46日提供了相关答复、证据和材料。

一、受理查证情况

受理申请后,我局组织采购专家和法律顾问查证审理了以下资料:《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处理决定》被申请人红寺堡区财政局提交的变更后招标文件及答复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采购专家对申请人的二次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听取了法律顾问的意见。从二次质疑、投诉和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合法、合理性及请求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经审核调查论证,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

(一)复议申请一:请求吴忠市财政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红财发〔2021〕15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我局经对《投诉处理决定》涉及的9个问题重新审理后认为: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1.2米单头电磁大锅灶和单头1000电磁连体汤炉及评分标准产品演示功能中单头1000电磁连体汤炉智能控制器(1)可设定时、分、秒,确定后以图形和数字两种模式显示倒计时。(2)可以三位数设定温度,确定后以图形和数两种模式显示实 际温度进程。(3)菜单编程:菜单可以中英文命名,可以上传菜单的图片,可以通过对“时间、火力档位”两个维度进行编程,(4)菜单可以预约执行,正在执行的菜单也可以取消执行。(5)菜谱管理界面,可自行添加菜如我的收,厂商菜谱-品菜谱、区域菜谱、门店菜谱、我的菜谱,以及菜更新功能。(6)保养提示,设备能提示下一次保养的时间。(7)隐私设置:菜编程时,隐藏档位信息、设备工作时,隐 藏功率信息,(8)可通过点触“检查更新”或“系统更新”两种方式更新版本。(9)可对该台设备进行师注册,登记使用厨师的信息,包括 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要求的技术指向特定产品和特定供应商。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方依法开展了市场调研活动,并提供多家潜在供应商的“市场调研函及回复函”,证明已有多家生产厂家可以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红寺堡区财政局也向提供“市场调研函及回复函”的潜在供应商进行了确认,所以“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要求的技术指向特定产品和特定供应商”不成立。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明亮灶设备中技术参数带要求提供第三方的整机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对我及许多厨房设备的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方为保证采购货物质量,设置质量评分因素,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49-61项)。招标文件中明厨亮灶设备中技术参数带★要求提供第三方的整机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是作为货物质量达标的佐证,并未作为单独评分因素。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提供的整机检测报告制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定限制,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产品也没有特定限制,不存在供应商难以取得整机检测报告的问题。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产品质量电磁炉的要求:1.炉控制板、风机均通过 GB/T4208-2017 标准,达到IPX7防水试验的加1分(提供具备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2.电磁炉控制板通过 GB/T2423.2-2008标准高温试验,通过GB/T2423.3-2006标准恒定温热试验的加1分(提供具备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3.电磁炉钱盘、风机均通过GB/T2423.2-2008.GB/T5080.7-1986标准在高温试验箱持续时间不低于500个小时后能正常工作的加1分(提供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4.台式电磁小炒炉通过SB/T10548-2009标准能效测试,且能效达到90%的加1分,能效达到94%的加2分(提供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上评分细则内容均是采购人根据此次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的,不存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

4.投诉事项4:功能演示中要求提供监控设备的功能演示所投产品视频综合管理平台,须演示以下功能(全部满足演示内容的得5分,有3项及以上满足的得2分,满足项不足3项的或无法演示功能需求的不得分)1.视频综合管理平台可对监控的图像进行视频。质量诊断,图像异常项包括图像偏色、噪声干扰、图像过暗、图像过亮、画面结、视频抖动、对比度异常、条纹干扰、视频遮挡、信号丢失。图像黑白、图像模期、场变换,视频剧变;2.视频综合管理平台可以进行巡检计划配置,包括计划名称、巡检类型、巡检时间、巡检周期,并以列表形式展现计划列表;3.视频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多色彩(红、橙、黄)展示运行告警状态;支持告警统计、概览,处理,支持告警记录查看、查询,支持告暨单条、批量处理;支持系统最近7天每日告管致统计;支持评分量化系统监空指数,显示系统运行状态;4.视频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导航视图管理,对系统内各节点进行查看、增加,除、改,展示、查找;支持对系统内所有服务器进行监控,包括名称、1P地址,状态。未处理告数、CPU使用率、内存使用率、盘容、主机代理版等:支持对系统内所有组件信息进行监控,组件信息包含:组件名称、未处理告警数、所属服务器、最近操作时间、授权状态、维保期限、使用期限,5.筒机镜头护无需任何工具即可实现快速拆卸及安装,方便镜头护罩的清洗、更换,为不合理项,排斥了众多的房设备厂家的正常参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核实,采购人采购需求及评分办法是对所有供应商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也不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5条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的情形。采购方依法开展了市场调研活动,并提供多家潜在供应商的“市场调研函及回复函”,证明已有多家生产厂家可以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红寺堡区财政局也向提供“市场调研函及回复函”的潜在供应商进行了确认,所以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5.投诉事项5:“厨房设备和监控设备安装施方案在评分中占比过大,价30分,技术分15分功能演示却占到20分,明不合理且监控设备299万,厨房设备698万,安装实施方案均为10分明显不合理。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该项目是为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和配餐质量,营养配餐与安全追溯的视频资料非常重要,监控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施方案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保证。因此,采购项目的服务性很强,实施方案评分和功能演示分值设置合理。

6.投诉事项6:评分标准中设定厨房设备的实施方案和监控设备的实施案为不合理项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一是本采购项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营养用餐,不是单纯的购置厨房设备,还要建立营养配餐与安全追溯视频资料的完整记录体系,监控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施方案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保证。申请人对此项目的认知和理解有偏差。二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只是笼统的提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明确说明是部分还是全部技术、服务要求,也未说明特定供应商的名称、特定产品的名称,更没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缺乏必要证据支持。

7.投诉事项7:我公司2021年1月13日财政局给予我公司的答复是责令贵单位整改后再开采购活动,而贵单位只是发布了变更公告,违了相关法规。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申请人的合理投诉请求,修改和调整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8.投诉事项8:“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技术参数的带要技术参数,且需要提供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及售后务承诺函,做为废标项就是成为了资格条件,实不合理,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还以合理条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技术参数的带要技术参数,且需要提供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及售后务承诺函,做为废标项就是成为了资格条件,”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9.投诉事项9:“现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⑴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采购人的生产研函回复函向所有投标人公示,邀请监管部门在网上或国内知名的电磁炉制造商和监控设备考造商发出技术参数调研回复函。

审理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3项请求超出了投诉范围,不予受理。

综上1至9项审理结果,对申请人撤销《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二)复议申请二:“请求吴忠市财政局依法认定吴忠市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宣布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及宁夏智诚博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红寺堡区红财发(2021)4号文件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审理意见:复议申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次复议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投诉处理决定》,并不是“吴忠市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申请人要求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超出投诉和行政复议内容,无法律依据。

(三)复议申请三:请求对红寺堡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红财发(2021)4号文件的决定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国家几百万的巨额损失进行追责、问责。”

审理意见:复议申请不予支持。质疑函中无以上投诉内容,请求事项超出投诉和行政复议内容,无法律依据。造成国家几百万的巨额损失行为”无事实依据。

(四)复议申请四:请求吴忠市财政局履行监管职责,追究吴忠市红寺堡教育局及采购代理单位未执行红寺堡区红财发〔2021〕4号文件决定的责任。”

审理意见:复议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事项超出投诉和行政复议内容,无法律依据。

(五)复议申请五:要求参加行政复议质证举证环节。

审理意见:复议申请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之规定,本次行政复议处理环节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已可以满足处理程序,无需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二、复议结论

经对相关资料查证和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决定:维持红寺堡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对〈红寺堡区农村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后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NCZ(WZ)000163号〉的投诉处理决定》(红财发〔2021〕15号),申请人关于撤销《投诉处理决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吴忠市财政局

  2021428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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