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梓航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梓航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你公司由吴玉香出资组建,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贰万元整,吴玉香为机构负责人,会计从业人员3人,公司办公场所为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路东644号营业房。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吴忠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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