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中关村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园23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云兴
联系电话:186****0999
授权代表: 张新宇
联系电话:188****3253
被投诉人1:吴忠市朝阳小学
地 址:吴忠市胜利镇文卫南街
联 系 人:张明奎
联系电话:0953-2129158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花园街92号
联 系 人:袁瑞
联系方式:0953-2226669
被投诉人3: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湾中央商务区民族团结路(北)227号CBD保险大厦2层208办公室
联 系 人:顾文俊
联系方式:138****6728
被投诉人4: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庆丰苑4号楼3单元501室
联 系 人:杨亚琦
联系方式:135****3259
被投诉人5: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CBD金融中心16层1611室
联 系 人:董涛
联系方式:139****8953
被投诉人6: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路北侧东方秦韵一号楼4502室
联 系 人:余娟
联系方式:152****0178
被投诉人7: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清和北街庆丰苑5号楼3单元601室
联 系 人:陈留涛
联系方式:152****0077
2019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吴忠市朝阳小学智慧校园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CZ(WZ)000532)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吴忠市朝阳小学、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投诉内容:“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和品牌倾向性。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设备选型及技术要求第一项校园网络中网络设备招标技术参数、第三章第五节开标及评标20.8.1项评分细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品牌倾向性”。
论证意见:1、投诉人2019年7月15日获取招标文件,8月7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已经过了质疑有效期。2、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设备选型及技术要求第一项校园网络中网络设备技术参数设置属于常规一般性技术要求,所设参数均为区间性指标,五家投标人所投五种品牌产品参数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排他性和品牌倾向性。投诉内容与实事不相符,不予以支持。
二、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
投诉内容第一项:“投标人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投诉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五家公司投标报价差异率在1%以内,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存在串通投标”。
论证意见:经核查评标资料中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五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报价,虽然报价差异率在1%以内,但没有任何规律性,不符合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投诉内容与实事不相符,不予以支持。
投诉内容第二项:“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投诉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五家公司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账户,存在串通投标”。
论证意见:经核查评标资料中《保证金入账明细表》,投诉人投诉的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五家投标人缴纳保证金的支付账户和单位获取子账户一一对应,没有发现同一账户缴纳两笔以上保证金的情况,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投诉内容与实事不相符,不予以支持。
投诉内容第三项:“投标人存在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投诉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五家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存在串通投标”。
论证意见:经核查宁夏艾尔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艺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奥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众联启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评标资料及五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五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参加投标活动人(法人授权代表)没有发现人员相互交叉情况,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投诉内容与实事不相符,不予以支持。
三、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
投诉内容:“招标人未按照相关法规公示信息。本项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标公示仅包含中标单位、中标金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公示项”。
论证意见: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项目已经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进行了公示。投诉人引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适用于工程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内容与实事不相符,不予以支持。
综上,我局组织专家调查论证,了解相关情况后,认定投诉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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