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史晓莉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万福人家小区2号楼3单元9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吴忠市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我局关于吴忠市税务局在“7.20”虚开增值税发票专案中会计人员史晓莉的违法行为(吴扫黑办交办〔2019〕930号),决定对史晓莉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472份,虚开税款7992425.94元
据移送材料反映:宁夏融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宁夏鑫福星纺织有限公司、宁夏鑫福昌纺织有限公司原会计史晓莉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2份,虚开税款7992425.94元,数额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据此,《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宁03刑终127号)已对史晓莉作出了“被告人史晓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史晓莉作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在吴忠门户网站、吴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中国·宁夏)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吴忠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吴忠市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忠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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