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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忠市利通区金积中心学校录播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9-04-28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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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人:吴忠市中晟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永昌城市花园一号楼16号商房

法定代表人:马自伟

联系电话:15109531553

授权代表:张宁伟

联系电话:15109531551

被投诉人1: 吴忠市利通区金积中心学校

人:蔡春雷

联系电话:0953-2693538

被投诉人2:宁夏中大宏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祥和大厦906室

人:马丽丽

联系方式:0953-2091808  

2019年2月25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吴忠市中晟商贸有限公司对“吴忠市利通区金积中心学校录播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CZ(WZ) 000054)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吴忠市利通区金积中心学校宁夏中大宏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

投诉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现场演示20分。“投标单位在投标现场通过电脑演示专递课堂功能(真实平台方式演示,采用PPT或demo平台演示的不得分)。” 

经组织专家论证及向宁夏教育厅、吴忠市教育局调查了解“1、招标文件要求演示内容属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中已有功能,无需重复建设。2、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现场演示要求的内容及评分存在与所招项目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第59条 “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内容及事实依据充分、合理,予以支持。

二、投诉事项2:投诉内容成立

投诉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企业综合实力,7分;1、投标单位人员具有国家人事部及信息化产业……;2、投标单位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以上三项资质同时具备得3分,否则不得分。”;3、投标单位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ITSS)……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上述3项存在与所招项目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59条 分值设置与产品、服务无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内容及事实依据充分、合理,予以支持。

三、投诉书中提及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条款及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25页中:“3.6.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当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中第9条招标中的货物技术参数整体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与招标文件第44页评标办法中第4条现场演示中“没有演示或演示不合格不得分”相互矛盾。

论证意见:因招标文件内容相互矛盾,评审委员会无法评定。投诉书投诉内容、事实依据充分、合理,予以支持。

(二)招标文件第45页评分办法中第7条施工技术方案中规定:“1.(未进行现场考察的,此项得0分)”;“2、对采购方本次项目的技术方案需求的……详细具体”。

论证意见:一是要求供应商必须参加现场考察,未进行现场考察的得0分,无法律依据。二是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本次项目的技术方案》,投标供应商无法提供对方案的理解和分析,评审委员会也无法评定。投诉内容及事实依据充分、合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之规定,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需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招标文件第45页评标办法中第8条售后服务中规定:………”售后服务要求“提供运营服务”。

论证意见:按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本项目不存在可运营的内容,“运营”一词属于笔误。投诉内容及事实依据充分、合理,予以支持。

四、论证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文件中存在其他问题

(一)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响应情况2.“投标人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中“技术指标、参数”没有指定说明是“重要技术参数还是一般技术参数”,属表述不清,将造成评审委会无法评定,建议修改完善。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现场演示20分:投标单位在投标现场电脑演示专递课堂功能(真实平台方式演示,采用PPT或demo平台演示的不得分):“真实平台”是指通过自治区教育厅宁夏教育资源公共平台专递课堂平台,还是指投标供应商用自带电脑中可运行的可实现功能要求的平台,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属于表述或描述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改完善。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4现场演示:要求演示的评分项是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没有的内容,即打分项与技术要求内容不对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十五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59条“分值设置与产品、服务无关”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四)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直录播互动终端”要“与宁夏教育资源公共平台专递课堂平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按现行市场、技术等相关条件,用“无缝对接”不利于采购方获得优质产品和服务,并带有排他性。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4条“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和第48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五)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46页)中“直录播互动终端”中“重要技术参数1、Intel Core i7 系列处理器及以上”和“5.凤凰端子音频接口”技术参数的设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4条 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和第48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六)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48页)中“直录播互动系统”中重要技术参数“15.来宾观摩”一项技术参数为本应用系统的非重要功能,设为重要技术参数带有排他或倾向性。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4条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和“第48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七)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51页)中“一体化云平台摄像机”中重要技术参数“2.水平及垂直亮度分解力1000电视线”技术参数的设定,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0条“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八)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评标办法中4现场演示、7施工技术方案和8售后服务的分值设置均没有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将造成评审委会无法评定。建议修改完善。

(九)招标文件中没有设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一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及要求”中2.直录播互动系统、3.导播控制系统、4.录播控制系统、9.分析定位系统等采购项目中,对功能模块名称的描述不易使用某厂商产品的对应名称,如:2.直录播互动系统中:“2我要选课”。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第44条 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及“第48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

综上,经专家一致讨论、论证和建议及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财政局决定暂停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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