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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忠市新闻传媒集团融媒体平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9-04-28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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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人:银川金质方圆质量技术信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西桥巷95号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联系电话:13519585424

授权代表:姚家乐

联系电话:13519585424

被投诉人1:宁夏万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人:刘向丽

联系电话:15909512403

被投诉人2:吴忠市新闻传媒集团

  址:吴忠市利通区

    人:李春年

联系方式:13014249696

2019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银川金质方圆质量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对“吴忠市新闻传媒集团融媒体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CZ(WZ) 000147)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吴忠市新闻传媒集团宁夏万锦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并组织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

投诉内容:所投系统生产商需在全国媒体单位具有与本系统类似的系统案例,根据以下规则评分:1.提供全媒体融合系统自2016年以来地市级以上获得过国家权威机构科技类相关奖项的类似本系统的案例,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2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和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2.提供新媒体发布系统自2016年以来地市以上级成功实施的新媒体平台项目案例,每个1分;满分2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采购人设置的此项评分办法“1、2”中的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投诉事项2:投诉内容成立,投诉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内容:投标产品生产商需是源代码拥有者,具有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协同生产平台的软件著作权和检测报告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原件)”

投诉事实依据:“该项要求限制了其他代理商的代理权利,因为如果系统开发商投标该项产品的,则拥有源代码,如属于代理产品的则投标人无法拥有源代码,即此项要求排除了代理人代理其他厂家的产品权利和可能性。是否拥有源代码人要求限制了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即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该项要求以是否得分为既定条件导致非源代码拥有者投标时无法得分,属于隐形排他项”。

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要求是投标产品生产商需是源代码拥有者”,而没要求代理人有源代码,也没要求现场出示源代码,只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商符合相关要求,都可以享受此项加分,并未限制投标人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该投诉内容中存在的问题详见五、招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投诉事项3:投诉成立

投诉内容:“★所投产品必须要支持导入台内现有非编系统工程模板,做到无缝衔接,需现场演示。★需要与台内现有制作网系统进行无缝互联互通,数据无缝集成,并且需将现有非线性编辑系统形成第二资源管理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软件界面截图)。需要将台内现有媒资系统元数据(数据库)、编目信息、媒体文件无缝集成到本次新建融媒体平台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之规定,“台内现有非编系统工程模板、台内现有制作网系统、台内现有媒资系统元数据(数据库)、编目信息、媒体文件”的品牌、型号均不明细,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应标。“所投产品必须要支持导入台内现有非编系统工程模板、制作网系统、媒资系统元数据(数据库)、编目信息、媒体文件”要求做到无缝衔接、数据无缝集成、现场演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投诉事项4:投诉成立

投诉内容:“招标文件第72页政府服务模块中有一项要求如下:媒体+产业:通过媒体+产业的模式,可以带动丹迪产业的反战,如房产汽车等。”

依据采购人的答复认定:招标文件中的质疑内容属于打字失误,将“当地”误写为“丹迪”、“发展”误写为 “反战”。

五、招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近三年审计的投标人财务会计报告; 6.提供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条,属于排他性、歧视性条款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第6页“不组织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的要求与第11页“9.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相矛盾。

2)6页“不允许偏差”与第106页、107页“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必须提交空白表”表述前后矛盾。

3)第7页“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与第23页“定标原则、定标程序”前后矛盾。

3、评分办法:

1)商务评价中无商务条款响应分值设置。

2)商务评价中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需是源代码拥有者,具有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协同生产平台的软件著作权和检测报告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存在六个问题:一是“投标产品”要求不明确,应指明具体的某个什么软件,以此明确采购人要求的是软件,而非硬件;二是协同生产平台”属于俗称,无此产品,不具体、不明确,没有明确是某个软件或平台;三是“国家权威机构”的说法不成立,建议取消;四是“软件著作权”非具体事物,应为“软件著作权证书”;五是拥有源代码的开发软件包括源代码、软件著作权证书、相应的检测报告,因而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即可,无需再提供检测报告;六是“(开标现场提供原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建议改为“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更为合理。

3)技术响应中系统技术参数“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5分,所有带(★)的条款和参数属于重要技术指标,需要逐条应答并单独成册(包括现场演示),满足一项加1分,直到加满为止。该项分值设置极不合理,存在重大歧义。

4)“系统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量化、细化不够明确,并且分值设置不合理。

4、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将产品型号、固定值等列入,属于违法行为。部分参数过繁、或过于简单。

5、第六章文件格式:

1)投标函缺少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2)商务、技术偏离表说明的要求与前表、须知矛盾。

3)第122页和第127页内容重复。

建议: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综上,经专家一致讨论、论证和建议及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财政局决定暂停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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