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
2018-3-12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型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001 | 吴忠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的通知》(宁财(会)发[2016]214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无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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