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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时间:2021-10-20 来源: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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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10时40分左右,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针对性事故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鹏飞同志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郭辉、副局长赵丽亭、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杨继山同志为副组长,市工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总工会及太阳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6日,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146人,法定代表人徐韶康,安全部长贾启瑞,下设安全员2名。经营范围:(无机)叶面肥、配方肥、甲硫基乙醛肟、4, 6- 二甲氧基-2-甲磺酰基嘧啶、2, 6-二羟基苯甲酸、4, 6-二甲氧基-2-氨基嘧啶的生产与销售。2017年4月25日取得《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精细化工改扩建项目备案通知书》(吴太经备案〔2017〕5号)。项目投资10600万元,备案内容包括建设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化验室、污水处理装置、配电室、消防设施等生产及辅助设施;生产 4,6-二甲氧基-2-氨基嘧啶(500t/a),2,6-二羟基苯甲酸(500t/a),4,6-二甲氧基-2-甲磺酰基嘧啶(1000t/a)。2017年6月15日取得《吴忠市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精细化工改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预审意见》(吴太环安发〔2017〕38号);2018年5月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吴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8〕07号,评价报告由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2018年8月27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吴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8〕009号,安全设施由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2018年12月14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WS1812-4);2019年1月8日取得《关于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0吨/年精细化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吴环审字〔2019〕11号);2020年6月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640300202000037号);2020年6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宁(2020)红寺堡区不动产权(第D0001289号);2020年8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22日《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2021年5月7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7月底完成设备工程安装并计划投入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部位情况

1.废水收集池情况。发生闪爆事故废水收集池(以下称事故池)情况,该池为39200mm*7900mm长方形,平面面积约为305.76㎡,池深5200mm,容积1586.95m³,位于厂区东边道路东侧建设预留地,与预留地水平,低于生产装置区及东边道路地面落差约3.5米,事故池东侧为建设预留地;西侧为生产装置区,水平距离一、二、三车间厂房边界最近点分别为23.4米、20.5米、28.5米;南侧为废气收集无害化处置装置,临边距离约为7.5米,距离西侧30.0米处为同一水平面同等规格的3#车间废水收集池。(后附现场平面示意图附图1)

2.废水收集池工艺装置及建筑结构。查阅设计图纸废水收集池共有四座,分别对应和归属一、二、三、四生产车间,实际建成两座。发生事故废水池主要收集2,6-二羟基苯甲酸(500t/a)和4,6-二甲氧基-2-氨基嘧啶(500t/a)两个生产车间废水,涉及的主要生产工艺为间苯二酚等原料经过成盐、酸化、精制过程产生2,6-二羟基苯甲酸;三氯化磷等原料经过水解、缩合、环合反应产生4,6-二甲氧基-2-氨基嘧啶。试生产项目生产4,6-二甲氧基-2-氨基嘧啶的缩合反应(放热反应)属于危险化工工艺。

查阅企业提供的废水池设计示意图并参考事故池北侧30米处同等规格废水池,事故池设计图只有建设单位署名,无设计单位名称,无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和专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签名签章,未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资料显示事故池为全封闭长方形废水池,南北向长39200mm,东西向宽7900mm,池深5200mm,池结构四周墙体、隔墙隔板均采用砖混结构(水泥砂浆抹灰层+酚醛树脂防腐),顶部盖板为混凝土浇筑,池内长边每隔3650mm设置隔墙,整池分割为10间,隔墙中下部设有正方形800mm*800mm联通孔。盖板上南北向用DN50聚丙烯塑料管均匀分布设置了3个通气孔,通气孔高出盖板约150mm。在事故池盖板上部西南角(第一间内)设置废水提升泵,吸入深度3米,出口为DN50钢材管道,提升泵型号:IHF40-250,电机型号YBX3-160M2-2,15KW,防爆标志为EXdT4 Gb。查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事故水池区域位于爆炸危险区2区,设施防爆等级要求为dⅡAT2Gb,实际设备选型低于设计要求。事故池内部未设置废气回收装置和气体监测报警设施,池外未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施(附图7东区废水收集池示意图、附图8事故池废水同型号提升泵、附图9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巡检员丁建平(事故中已死亡)按照臧建忠(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部部长)安排,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并对设备设施(包括废水收集池提升泵)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在工作过程中,生产二车间废水收集池突然发生闪爆,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丁建平掀飞6米开外致其严重受伤,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小平、总经理徐韶康听到爆炸声后赶往事故现场查看情况,立即组织公司应急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受伤人员在被送往同心县韦州医院途中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爆炸事故发生后,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11时许向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太阳山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吴忠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并启动了事故救援预案,组织企业救援人员佩戴防护器具进入事故现场搜救伤员。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到达现场,设置了事故现场警戒区,安排人员组织现场无关人员疏散撤离至安全地点。同时向事故企业的毗邻单位(企业)告知了事故情况并提醒做好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及吴忠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三)善后处置情况

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合同,死者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涉事工人使用铁制工具作业时产生机械火花,引发泄露并富集在事故池周边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未严格履行“三查四定”、专家现场条件确认等试生产前的相关手续,违规开展试生产。

2.企业废水收集池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设计,建设中未落实不同产品分设废水收集池和采用全浇筑混凝土结构建造的要求,而是采用砖混+钢筋拉筋结构建造。

3.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企业未严格按照《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50684-2011)》5.2.6、12.3.3、12.3.4及12.4.6要求建设,废水收集池建设为全封闭,未设置气体放散排空设施,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技术措施,未设置废气回收装置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设施,设备(提升泵)选型低于设计要求。

4.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淡薄,未按要求对污水池的前期设计,施工过程的设备、设施进行有效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基本常识。企业负责人、操作人员对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检查维护管理不到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扎实,现场作业活动风险辨识和人员培训教育及事故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废水收集池安全风险、员工违章行为等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及时消除现场隐患和杜绝违章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朱小平,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90%股份,在公司废水收集池设计、建设过程中,存在未进行正规设计且建设标准不高的问题,公司安全投入不足,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规范建设,违规试生产,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处5万元罚款。

2.徐韶康,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公司管理责任,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岗位职责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违规进行试生产,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4.8万元罚款。(上一年收入16万元的30%)

3.贾启瑞,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发现和制止厂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作业的行为,未有效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废水收集池未设置废气回收装置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设施,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3万元罚款。

4.臧建忠,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部长,对所管辖废水收集池设计施工不严格、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污水泵防爆等级不合格等情形失察,“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2.8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进行试生产,未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进行正规设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淡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实不细。该起事故发生在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开展“双百”专项行动期间,社会负面影响较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30万元罚款。

(三)对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的处理建议

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对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试生产现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率频次不够,对事故责任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到位情况失察,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方面有差距,建议向吴忠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三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本质安全水平。四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杜绝“三违”现象,提高全员安全管理能力。五要严格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举一反三开展“三查四定”工作,认真排查治理污水处理系统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试生产前必须整改到位。六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全面辨识试生产前的各类风险因素,建立责任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二)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现状,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持续开展危险作业环节专项检查,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要充分认识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及时调度辖区内在建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各类隐患。对按程序申请试生产的在建化工项目试生产企业,要对照试生产规范实施重点检查,严格标准条件和审查程序,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将试生产化工企业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和各类专项行动,对其贯彻落实保障试生产安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对在建化工项目企业试生产期间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试生产安全的,一律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从严行政处罚。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各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治理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验收程序,确保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相关工艺、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同时要结合《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摸排和评估论证,建立风险隐患问题清单,明确安全风险源、风险等级及安全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排除隐患,强化整改落实。及时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督查检查,对不落实整改要求和防范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

(四)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强化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的审查。强化新建化工项目主体建筑及各类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消防设施安全验收的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吴忠市太阳山伟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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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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