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修订)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青铜峡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分工、机构设置;
2.青铜峡工业园区管委会规章制度、办事流程;
3.青铜峡工业园区管委会重要会议、重点工作;
4.青铜峡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文件;
5.青铜峡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6.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信息;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吴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wuzhong.gov.cn)。
2.公示栏。
地址:青铜峡市立马路与G110国道交汇处向南50米;
开放时间:9:00-12:0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3-3046130。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和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青铜峡市立马路与G110国道交汇处向南50米
邮政编码:751600
工作时间(工作日):夏季9:00-12:00,14:30-18:00,
冬季9:0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953-3046130
传真号码:0953-3046130
(二)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吴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提交”栏目—点击“青铜峡工业园区”,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并注明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吴忠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板块下载。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注: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