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确保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已迁移至集约化平台管理的网站。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工(农)业园区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网站页面设计、栏目建设、功能拓展、域名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网站,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工作。确需开设的,依规履行报批、备案程序。
第五条 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各部门(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登记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 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工(农)业园区,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单项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确需开设的,依规履行报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需整合功能和清理关停,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功能相近、关注度差、利用率低的要清理优化,无力运维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按流程办理关停。
第八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准确填报备案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的,主办单位应与第三方签署外包保密协议,建立外包服务管理制度、运营监管制度,明确主办单位和运维方的职责;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核不可外包,主办单位要加强内容审核,做好日常监督,确保政务新媒体管理不缺位。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来源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转载主流媒体的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严格落实《吴忠市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前置审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认真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并填写《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表》。
(一)审核程序:
1.初审。具体承办人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保密事项和公开属性,并对原稿(初稿)或经编辑修改后的初稿清样进行通篇校对。
2.复审。初审合格后由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复审,重点审核信息内容,并对初校文字清样和花脸稿、音视频修改稿进行逐一比对校核,并与原稿对照校核。
3.终审。复审合格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终审,主要结合复审意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宏观把握,并签署发布意见。终审结束后,承办科室负责人与承办人根据终审领导发布意见对稿件进行发布前校对。
当遇到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判断时,须请党委、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当发布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必须经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审核要求:根据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特性,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性质应分级、分类予以处理,选择适当的发布途径、公开方式和时间节点等,准确把握所发布信息的基调、立场,谨慎掌握敏感信息的尺度和口径,确保所发信息政治正确、内容合规。
1.法规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2.保密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等敏感内容;不得含有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3.转载审核:如需转载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件(含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平台转载。
如需转载发布自治区政府文件、自治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文件、各直属机构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官方网站等权威平台转载。
4.质量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连接;不得存在虚假不实内容;所发布信息的标题、正文、图片、统计数据、附件等内容中不得出现错别字、表述不当等问题。
5.其他审核: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存在涉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不得用于营利性、商业性等活动;不得含有其他一些不适宜发布的内容。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需查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表》相关审核责任人是否签字,认真校对信息内容,用好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校正提示功能,做好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的排版,规范发布格式,预览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录入时认真填写来源和发布时间,严禁篡改发布时间,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明确各类信息公开时限,定期巡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已公开信息,及时清理不需长期保留、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信息。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账号管理人员应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和政务新媒体系统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若人员变动,须做好平台操作培训和账号密码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公安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读网机制,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栏目更新、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会商,合力做好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1次全面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对政府网站栏目保障和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单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效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一)未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的;
(二)所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栏目更新等工作滞后或应公开内容缺失、已公开内容出现错误的;
(三)信息发布前未进行涉敏审核、保密审查,造成泄密、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对政府网站领导信箱、留言转办,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回应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络安全、信息发布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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