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的请示》(吴利法〔2019〕30号)及附件收悉,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区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财务上划自治区财政统管前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9〕362号)要求,结合《关于利通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债务化解情况报告》(吴利政发〔2019〕53号)、《中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纪要》(2019 3号)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安检室及地下车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安瑞普专审字〔2019〕第1386号),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年案件受理量已达到13586件,比2013年审理案件数增加了130%,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十八条“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院,其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同意该项目建筑面积增加1374.78平方米,调整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4404.78平方米,相应增加概算投资447.39万元。
二、同意增加三通一平及土方回填工程概算概算投资100.28万元。
三、同意增加配电室、换热站及开闭所一座,增加概算投资142.33万元。
四、同意外墙材料变更为保温一体板,增加概算投资55万元。
五、同意因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单价上涨等原因,增加概算投资49.4万元。
六、同意调减弱电设计费等未发生的其他费用45.77万元。
七、调整后本工程概算投资6100.39万元。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区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财务上划自治区财政统管前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9〕362号),概算投资增加部分由你单位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利通区政府配套和你单位自筹解决。
四、你单位要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四制”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我委核定后进行调整。在今后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再次出现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及概算等情况,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你单位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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