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吴忠法院司法警察训练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的请示》(吴中法发〔2019〕62号)及附件收悉,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区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财务上划自治区财政统管前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9〕362号)要求,结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忠法院司法警察训练中心项目超概算问题的处理意见》(吴中法发〔2019〕71号)及《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中心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宁立信达专审字〔2017〕03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建设面积由1541平方米增加至2134.3平方米部分调增概算122.78万元。
二、同意增加1#综合用房、执行A区钢制卷帘门及围墙防护栏的安装费用16.66万元。
三、鉴于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条件不完善,同意增加用水用电费用35.35万元。
三、调整后本工程概算投资1090.79万元。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区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财务上划自治区财政统管前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9〕362号),增加部门概算由你单位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暂未实施的给水外网、电气外网工程由你单位争取自治区补助或落实自筹资金后进行建设。
四、你单位要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四制”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我委核定后进行调整。在今后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再次出现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及概算等情况,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你单位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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