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 48条有关规定,现将吴忠市城市东片区首开区二期项目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用地(城市东片区首开区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
地块位置范围:秦渠以南,金积大道以北,清水沟以东, 铁西路以西。
三、土地现状
1.土地面积:约1191亩(分批次报批的总面积);
2.主要地类:农用地约1191亩(分批次报批的面积);
3.地上附着物:苗圃15.54亩;果树773棵;杂树237 棵(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资金筹措
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农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0〕57号)规定执行。
七、社会保障
具体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宜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
(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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