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48条有关规定,现将吴忠市城市东片区首开区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用地(城市东片区首开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号地块位置范围:世纪大道以南,老吴灵路以北,滨河东路以东,东环路以西。
2号地块位置范围:老吴灵路以南,秦渠以北,滨河东路以东,铁西路以西。
3号地块位置范围:富民路以南,福宁路以北,东环路以东,铁西路以西。
三、征收面积
1.土地面积:约2037亩(分批次报批的总面积);
2.主要地类:农用地约1288亩、宅基地约749亩(分批 次报批的面积)。
四、征收原则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资金筹措
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安置方式
(一)农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0〕57号)规 定执行。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0〕57号)规定执行。
1.货币安置方式:按照每拆出一分宅基地平均安置上楼面积19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周边新建安置楼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实物安置方式:按照每拆出一分宅基地平均安置上楼面积19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
均不再补偿。安置范围为世纪大道以南、老吴灵路以北、滨 河东路以东、东环路以西。
3.拆迁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拆除费、残困补助、 拆迁奖励等补偿标准参照《吴忠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西高 铁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吴保建指办发〔2015〕28 号)执行。
七、社会保障
具体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 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宜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
(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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