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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东南部引提调水及河道生态治理项目一、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的公告

吴政通字〔2016〕20号

根据吴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吴忠市城市规划,决定实施吴忠市东南部引提调水及河道生态治理工程项目,现就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用地批准机关、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东南部引提调水及河道生态治理项目一、二期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吴政函〔2016〕81号)

批准时间:2016年5月23日

批准用途:水利设施沟渠用地

批准面积:400亩

二、用地范围:水域治理范围涉及利通区郭家桥乡、东塔寺乡5个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责任单位:土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利通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配合;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由利通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补偿安置标准:集体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和《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执行。

五、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土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2020029。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项目使用范围内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用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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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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