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国道344线吴忠至灵武段公路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吴忠至灵武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6〕116号)
批准时间:2016年6月19日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批准面积:35.9084公顷
二、征地范围:项目途经利通区上桥镇瓜儿渠村;古城镇新华桥村;金银滩镇新渠村、杨马湖村;东塔寺乡白寺滩村、干饭渠村、刘碱滩村、新接堡村;郭家桥乡涝河桥村、清水沟村。(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责任单位: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利通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由利通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征地安置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和《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土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2020029。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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