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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回乐路、新民路)征收土地的公告

吴政通字〔2015〕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吴忠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及面积

批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关于吴忠市2015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5〕194号)

批准时间:2015年7月15日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批准面积:11.2415公顷

二、征地范围:项目征地涉及利通区郭家桥乡涝河桥村、清水沟村部分集体土地。利红街至东环快速通道。(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责任单位: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利通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实际清点统计后按照(吴政发〔2010〕57号)文件中征地拆迁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本次征收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电话:0953—2020029。

六、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地上抢种树木、农作物或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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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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