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吴忠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吴忠市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交运输函〔202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围绕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不优、管理效能不足、新老业态协同不畅等问题,通过规范行业管理、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治理成效,切实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原则上维持公司制管理模式不变,根据需要,也可发展个体工商户或委托服务管理等经营模式。
1.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的,经确认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没有任何权属争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若车辆权属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先行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确定权属。
2.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权属登记人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3.完成权属确认的车辆经营者可以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为其提供服务,与其签订车辆服务合同。
(二)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机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允许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按规定变更,并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经营服务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经营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鼓励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整合、入股、股份制改革等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规模化企业创建服务品牌、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品牌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构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健全配套服务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运营服务支持,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构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公司化运营模式,鼓励、引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出资统一购置合规车辆并招募驾驶员,避免企业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模式。
(五)加强驾驶员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事或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出租汽车企业应主动做好驾驶员背景动态核查报备工作,严禁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者确需聘用驾驶员的,要通过所在企业审核并在交通运输部门注册。企业要建立管理台账,及时修改完善驾驶员相关信息,动态完成信息注册,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加快巡游出租汽车数字化转型发展。推进巡游出租汽车数字化发展,积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拓展移动支付等多样化支付方式。支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经营权入股、合作等市场机制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整合区域运力资源,通过接入或组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实施巡游和网约融合派单,实现“巡网一体化”融合。坚持总量管控原则,保持巡游出租汽车规模总体稳定,同步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动态调控机制,科学研判市场需求变化,通过评估测算,合理配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资源,实现传统业态与新兴业态协同发展。
(七)优化助老出行服务。建设出租汽车电召平台或一键呼叫系统,积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电召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创新智能化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多适老化服务,切实为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增添便利。
(八)加快推进车辆绿色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经营者可在符合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目录中自行选购。
(九)理顺定价机制。按照“线下订单打表计价,线上订单线上计价”思路,巡游出租汽车订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
(十)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审批等工作流程,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为企业和驾驶员办理业务提供便利。全面推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电子化。
(十一)推进信用管理。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对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作为市场准入、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继续经营等重要依据,发生影响恶劣服务投诉、涉稳或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十二)强化党建引领。推动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规范管理,按照“六有”标准,建设党员活动阵地。探索建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党委、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结对党建机制,全覆盖选派党建指导员,共同开展党建活动。探索开展党建品牌创建活动,通过荣誉评选、帮扶机制、服务培训等方式,把党建活动打造成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的新引擎。充分发挥党员司机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带动整个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十三)关心关爱出租汽车司机。大力推动出租汽车“司机之家”等综合服务设施和充电桩建设,为出租汽车司机提供暖心服务。鼓励宾馆、饭店为出租汽车司机提供免费开水、如厕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司机的良好氛围。鼓励出租汽车司机加入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拓宽权益保障、诉求表达、技能提升渠道。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优秀驾驶员激励机制,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
(十四)优化乘车体验。加强车容车貌整治,确保车辆整洁、性能良好。规范驾驶员文明用语和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推广使用车载智能终端、服务评价器等设备及车载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升级安防技防手段,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三、保障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查非法营运、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舆情监测,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风险研判,提升风险识别和预警防控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行业稳定。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正面宣传和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统筹各方利益,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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