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五)侵占人防工程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应当按照标准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防办发﹝2017〕125号)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辖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未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人防工程参建有关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四)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等待改正,待图纸按标准设计并通过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五)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不能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六)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七)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