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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四十八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修正

第三十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至四万元的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损失不足一万元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五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人防工程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应当按照标准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

行政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三十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公安、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警报通信设施保障工作。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警报通信设施的拆除、迁移、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3

行政处罚

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五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五)侵占人防工程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应当按照标准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防办发﹝2017125号)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辖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未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人防工程参建有关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四)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等待改正,待图纸按标准设计并通过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五)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不能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六)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七)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4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维护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吴忠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修正

第十三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有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

第二十七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和承租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落实人防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质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等制度。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规定,保证人防工程防空效能。

(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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