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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办法》《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

吴住建规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激励建筑业企业强化质量意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建筑优质工程认定工作,现将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办法》《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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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建筑业企业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应用先进技术,争创精品工程,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推动我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是吴忠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标准,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扩)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与认定。

第三条  设立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部门,以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协会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第四条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每年认定一次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吴忠市辖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每年认定项目总数控制在20项以内。

第五条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结果将作为推荐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前置条件对质量优异社会效益突出且符合申报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规模要求的优质工程,可作为推荐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备选工程

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规模达到认定标准2年内竣工验收备案且已投入使年以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申报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

第七条  申报工程分类和规模:

一)公共建筑工程(含综合楼)市区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其他县(市、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

二)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施配套的群体住宅或住宅小区组团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工程

三)市政工程市区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其他县(市、区)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四)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条  工程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具有特殊影响和纪念意义,或达到AA级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报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工程项目列入认定范围

(一)既有建筑物改建、改造修缮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无法查看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四)建设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六)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

七)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工程;

(八)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九)申报过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而未入选的工程

章  申报条件

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以及绿色、环保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申报的工程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应获得市级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吴忠市内领先水平

四)房屋建筑项目应获得市级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住宅工程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对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或采用BIM技术应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认定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具有自治区或国家级工法、技术进步奖、发明专利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认定。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在市政和装饰装修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承建单位施工合同总价的10%以上。

第十条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共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的承建、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有效,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四章  工程申报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121日至1231

第十条  凡符合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申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并推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认定公示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时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提交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表》及以下主要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承诺书

(三)创优计划书;

(四)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表》

)反映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评价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施工自评情况报告

)工程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复印件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单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工程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报工程的获奖证书复印件评为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资料复印件(以建设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十二)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体现精品工程的彩照10张以上

十三)含申报表等内容(Word文件)U盘1个和DVD影像1张

第十条  申报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需征得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主要参建单位同意工程复查时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须到场。

二十条  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五章  工程复查

二十条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工程组织专家复查组进行实体和资料复查。工程复查专家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条  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二)听取建设(使用)、勘察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等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五)复查组现场讲评

第二十条  复查组向认定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不推荐的意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书面提交复查意见。

章  工程认定

第二十条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认定工程名单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纪检监察组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拟认定工程名单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期满无异议,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确认,并一发放认定证书。

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认定为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的项目及项目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认定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业信用体系中对各方责任主体计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在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发现未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形,撤销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

章  纪律

三十  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复查工作与认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凡参与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复查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认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三十条  申报单位和工程复查、认定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认定工作

三十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单位取消认定资格;对复查、认定专家取消复查或认定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聘任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复查、认定专家;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章  附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9日。

附件:1.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承诺书

      2.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表

      3.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资料目录表

      4.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申报资料要求




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引导和激励广大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宁建规发〔20225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方面有特色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条件结构工程。

第四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认定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认定为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申报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

第五条  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设立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担任认定委员会在吴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工作的组织、评审及仲裁工作。

第六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所在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择优推荐后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以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实际情况遵循严格、规范、科学、真实的原则进行认定

章  认定范围

条  申报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的项目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及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结构设计先进、合理具备结构的独立性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建设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有效

第八条  申报工程规模:

一)公共建筑工程(含综合楼)市区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其他县(市、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

二)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条  工程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具有特殊影响和纪念意义,或达到AA级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报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工程项目列入认定范围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修缮工程;

(二)建设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工程

(三)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程;

(四)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

五)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工程;

(六)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章  申报

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可自愿参与申报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在工业建筑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开工后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预申报;工程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申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可填表申报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

第十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向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送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份,征得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主要参建单位同意,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反映本项目创建优质结构工程的汇报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创优计划、工程结构难(亮)点、施工方法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及结构实体检验(评定)、地基与基础及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情况

(六)反映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影像资料(或PPT一份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控制、隐蔽工程验收等,时长5分钟以内,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后,由吴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结构工程质量情况的介绍(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结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二)听取建设(使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所在地质量监督单位等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四)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五)复查专家组现场讲评

十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审认定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一)申报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时,已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

(二)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合格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加固补强的;

(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材料、构配件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检测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方法错误或检测报告失真的;

四)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无设计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未组织验收的;

六)现浇结构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未建立实物样板引路制度或未按经验收的样板组织技术交底、施工的;

住宅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

复查专家组申报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复评仍不满足优良评价标准的工程项目。

十七条  复查专家组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对工程的结构质量状况做出量化评价,并提出推荐不推荐的意见。

十八条  复查通过的工程,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书面提交复核意见。

十九条  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认定工程名单报送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7

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被认定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项目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予以公布。

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行业信用体系中对认定为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计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发现未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发生投诉,经复核后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情形的项目,撤销吴忠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认定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纪律

第二十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抽选专家申报认定工程有关联时,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工作与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复查认定工作的所有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十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认定专家取消复查或认定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聘任为吴忠市优质工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认定专家;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8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9日。

附件:1.吴忠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工作程序

      2.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承诺书

      3.吴忠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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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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