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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住建规发〔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吴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忠市区新建、改建、既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  既有项目的认定

第三条  既有项目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可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利用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改建;也可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新建。其中,以下类型的既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租赁住房用地(含非居住存量建设用地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居住用地上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按照本辖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包括把政府回购商品房、公租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其他依法依规可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

第四条既有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已建成、在建的和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改建类的既有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前,项目已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五条  既有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三章  新实施项目的认定

第六条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手续之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提交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单位初步意向的意见材料(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新实施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除不提供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外,其余流程与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结合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项目地块的现状条件等统筹研究、联合认定。同意项目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条  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当调整。集中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严格执行。已建成项目以实际房源面积为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九条  非居住用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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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953-20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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