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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忠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及起草背景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建设综合管廊,能够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近年来,我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约10公里,总投资约8.4亿元,项目建设运营期30年,该项目建设期结束,已投入使用。目前,尚未出台有效的管理机制,全市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线入廊等需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自治区《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99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全国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市住建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银川、白银、南宁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研究起草了《办法》,先后2次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由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不设章节,包括适用范围、综合管廊的定义、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管廊专项规划主体及编制要求、严格入廊的规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制度等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管廊项目工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管理工作。

(二)规范规划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了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管廊。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明确应当为管廊建设预留通道。同时,明确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管廊建设。对已建成管廊的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

(三)明确建设要求。《办法》明确管廊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规定了管廊建设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四)规范运营维护。规定了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运行和维护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及设施维护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并要求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路径、期限、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办法》对管廊附属设施和入廊管线做了明确规定。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电气、通讯、标识、报警、安全智能监测系统等;入廊管线涵盖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等管线。为体现城乡一体化,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适用范围未做详细规定。

(二)关于有偿适用制度。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由于《办法》调整的范围有限,第十五条对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仅做原则性规定,即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下一步需要市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出台收费指导意见或参考标准。

(三)关于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了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路径、期限、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调整范围有限,未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下一步需管廊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办法。

(四)关于安全保护。管廊属于地下建筑,在管廊狭窄的空间内要敷设水电气信等多条管线,其中包括燃气、排水等危险系数较大的管线,安全第一的原则应始终贯彻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整个过程。为保障管廊的安全,《办法》参考了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以及南宁、西安等地的做法,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设定了有关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规定,并明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


一图读懂《吴忠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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