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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

吴政发〔2015〕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吴忠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主要用于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五条 吴忠市财政局为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属国有资本收支预算草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出资参股、控股并进行监管,代表吴忠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机构。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及相关资料同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律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20%,主要包括地方金融、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第四类暂缓缴纳,主要包括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公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须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申报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收到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财政局国库科。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市财政局国库科向市属企业开具“缴款书”。

   (四)市属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市属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市属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其中:应交利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分2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3次交清。

市属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二十一条 对市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无正当理由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企业,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审计及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市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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