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完善我市征地补偿政策,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和《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孙家滩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作为对《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的补充。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利通区行政辖区内孙家滩地区和扁担沟镇山区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或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本补偿标准作为《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吴政发[2010]57号)文件的补充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孙家滩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一栏表
地类 | 补偿标准(元/亩) | 说明 | |||
集体土地 | 国有土地 | ||||
农 用地 | 水浇地 | 8000-1200 | 4000-6000 | 1、有水源灌溉条件良好。 2、达到种植标准且连续三年种植的土地。 | |
旱 耕 地 | 已整理 | 1800-2200 | 800-1200 | 1、无水源灌溉。 2、经机械简单整理土地平整达到开发种植条件,且连续三年种植 旱耕地 | |
未整理 | 800-1200 | 600-800 | 1、未经机械整理,相对较平整。 2、达到种植条件的且连续三年种植的 | ||
林 地 | 乔木林 | 2800-3200 | 1800-2000 | 已形成林地 | |
灌木林 | 2000-2400 | 1000-1500 | 地上灌木不做补偿 | ||
牧 草 地 | 人工草地 | 1000-1400 | 300-500 | 补播改良草地 | |
天然草地 | 800-1200 | 300 | 草原管护费 | ||
建设用地 | 比照周围地类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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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按照吴政发(2010)5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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