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加强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保证冬季正常采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忠市区内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吴忠市建设局负责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供热保障统筹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统一归集,专款专用,收取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的来源:
(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0万元;
(二)每年从环保排污费中安排5%;
(三)从供热增容费中提取5%;
(四)从每个采暖期收取的停暖损耗费中提取20%。
第六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按以下方式归集、管理:
(一)市财政安排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市财政按预算进度拨付、使用;
(二)从环保排污费中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吴忠市建设局进行申报、使用;
(三)从供热增容费中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供热入网协议时交存至供热保障统筹金专户;
(四)从每个采暖期停暖损耗费中提取的供热保障统筹金,由供热单位在开暖前交至供热保障统筹金专户。
第七条 内部供热单位(包含供热企业和未向社会供暖的机关、学校、医院、厂矿、部队等自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其供热面积折算入网增容费的5%和物价部门制定的热价标准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标准提取供热保障统筹金。
第八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等特困热用户采暖费的补贴;
(二)用于供热系统政策性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补助资金和燃料结构调整、拆除小锅炉纳入集中供热及各供热单位污染治理的补助资金;
(三)用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供热保障事项。
第九条 供热保障统筹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审核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供热保障统筹金的使用范围,各供热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1、供热单位于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将低保户等热用户减免采暖费的减免情况,报市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各供热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将供热系统政策性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燃料结构调整及拆除小锅炉纳入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改造计划及工程概算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审核后,由建设局下达改造计划。
(二)市建设局根据采暖费减免的审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供热保障统筹金。
前款所述第2项改造工程经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向建设局拨付供热保障统筹金。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至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向各供热单位支付。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统筹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辖区内各县(市、区)城镇供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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