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吴忠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及时为各类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吴忠市范围内的统一征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征地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障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或将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征用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 征收(用)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集体、个人)依法进行合理补偿。被征地单位(集体、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五条 征收(用)土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 统一征地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统一征地小组,制定征地方案,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七条 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乡(镇)、村(单位)协商征地或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统一征地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地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规划审查、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宅基地调整、证书注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设征地补偿安置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户或农村集体账户;监察部门负责征地中地类认定、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标准执行、资金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审核监督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证书的注销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村民委员会负责征地分配到户及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统一征地工作程序
(一)拟定征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经政府或规划土地领导小组同意后,市、县(市、区)统一征地小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拟征土地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拟定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通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在被征地乡(镇)、村(单位)予以公告。被征地乡(镇)、村(单位)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有听证的权利。
征地通告发布后,被征地乡(镇)、村(单位)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抢建、装修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凡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或抢建、装修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统一征地小组会同被征地乡(镇)、村(单位)现场认定拟征地的权属、地类,以被征地乡(镇)、村(单位)丈量宗地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与被征地乡(镇)、村(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四)制定分配方案。被征地乡(镇)、村(单位)应成立征地补偿分配小组,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将所征土地进行分户丈量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到户。沟、渠、路等国有、集体土地资产,不得分配给个人。
乡(镇)、村(单位)征地补偿分配小组应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被征地群众代表不得少于征地补偿分配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公示确认,兑付资金。所征土地分户面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配到户方案,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无异议并经签字确认后,报财政部门以“一卡通”形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
(六)移交土地。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后,被征地乡(镇)、村(单位)按照征地协议及时移交土地。
第十条 凡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委托统一征地小组实施征地,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用地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征地补偿费和行政规费,未按期足额缴纳征地补偿费和行政规费的,该项目不予供地。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执行。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费用标准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不同区域和区位因素,测算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县(市、区)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擅自协商征地或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征地行为无效,并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单位或农户拒不交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不交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未按照委托征地协议全额支付征地费用的,统一征地小组有权解除委托征地协议,并可要求违约赔偿;统一征地小组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未按照委托征地协议约定完成征地任务的,应当及时返还征地费用。
第二十条 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序 号 | 市、县、区 | 区片数 | 区片 编号 | 区 片 范 围 | 征地补偿标准 | 备注 | |||
元/亩 | 元/公顷 | ||||||||
3 | 吴忠市 | 吴忠市利通区 | 2 | I | 板桥乡辖区内秦桥以南、高速公路以西,吴青公路以南:古城镇新华桥、党家河湾村:东塔寺乡新接堡、白寺滩村。区域人均耕地0.8亩以上 | 17000 | 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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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桥镇辖区内老火车路以南:古城镇辖区内五号路以北与党家河湾村之间;板桥辖区内吴秦公路以南、秦渠以北、高速公路以西。区域内人均耕地0.5亩-0.8亩 | 20000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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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桥镇辖区内老火车路与南环路之间、211国道与清水沟之间:古城镇辖区内5号路与北环路之间、西二环以西、黄河路以南、东塔寺乡辖区内211国道与清水沟、5号路之间:板桥辖区内西至高速公路,东至西二环、南至吴青公路、北到秦渠:吴秦公路以北,西二环以西。区域内人均耕0.3亩-0.5亩 | 30000 | 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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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桥镇辖区内南环路与秦渠之间;古城镇辖区内西二环以东、北环路以南:东塔寺乡辖区内211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板桥乡辖区内吴青公路以北、西二环以东。区域内人均耕地0.3亩。 | 35000 | 5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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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金积镇、高闸镇、马莲渠乡、郭家桥乡、金银滩镇、扁担沟镇辖区内。区域人均耕地1亩以上 | 15000 | 2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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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 | 4 | 1 | 东至太阳山镇甜水河村上城组,西至红柳沟,南至红三干渠、北至海子塘的农民水浇地 | 10960 | 16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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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至苦水河,西至红三干七支渠,南至新庄集二支干,北至西气东输线、甜水河和苦水河(包括大河乡石炭沟村、平岭子村、石坡子村)的农民水浇地 | 10085 | 15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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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至红沟,西至南川乡红阳村新源组,南至新庄集五支干渠、北至新庄集二支干渠的农民水浇地及新开水浇地 | 8779 | 131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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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2、3区片外的农民旱耕地 | 2415 | 36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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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 峡市 | 6 | I | 城市规划区 | 28443 | 426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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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邵刚镇、叶升镇、翟靖镇 | 20025 | 30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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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除城市规划区外的小坝镇、陈袁滩镇 | 21555 | 323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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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大坝镇 | 20685 | 3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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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峡口镇、青铜峡镇(黄河以东区) | 18885 | 283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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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青铜峡镇(黄河以西区) | 17835 | 26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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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 | 2 | I | 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兴隆乡、韦州镇、下马关镇、石狮管委会的灌区和豫海镇 | 11000 | 1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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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兴隆乡、韦州镇、下马关镇、石狮管委会的旱作区和马高庄乡、田老庄乡、张家塬乡、窑山管委会、预旺镇 | 2200 | 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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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 | 2 | I | 水罐地 | 花马池镇四墩子村、沟沿村、田记掌村和长城村 | 11842 | 177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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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耕地 | 4225 | 6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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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水罐地 | 大水坑镇、惠安堡镇、冯记沟乡、麻黄山乡、青山乡、王乐井乡、高沙窝乡和花马池镇8个乡镇除I区外的其它18个村 | 11146 | 167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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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耕地 | 3976 | 59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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