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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

2014年政府令第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政策规定享受优待。

本规定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三条  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乡镇(街道)、社区(村)配备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在就业年龄段的高中以上学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加强基层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同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民政、人社、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建设、公安、文体、司法等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优待扶助残疾人政策措施。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二章           优抚优待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应优先给予社会救济或者纳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纳入低保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30元生活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自治区生活津贴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津贴标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二级以上和肢体、多重一级残疾人和被收养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700元的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对被收养的残疾人,须经收养人申请,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将护理补贴补给收养人。

第十条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其家庭成员中残疾人的保障金或救助金,应适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救助金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免除村级公益事业筹资和筹劳。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残疾人(户)的救灾救济资金或物资; 优先救济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优先安排维修翻建残疾人危房。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残疾人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残疾人,给予减免当年采暖费的80%。在城镇拆迁安置残疾人住房时,在安置地段、楼层、安置补助费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十七条  工商、税务、建设、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应为残疾人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有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三章  康复 医疗 社保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逐步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住院等残疾人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残疾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残疾人在吴忠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实行就诊、缴费、化验、取药四优先。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县级以上医院可依据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贫困证明,免收陪护费、冬季采暖费。

第二十条  县(市、区)要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6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专项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残联负责用于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助视助听器适配、精神病人长期服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等康复项目。经费标准随着财政能力提升可逐年提高。

 第四章      就业  创业

第二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含慈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利益等责任和义务。慈善企业、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具备按摩技能的盲人就业。

盲人持有按摩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开办个体按摩诊所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

残疾人申请经营场地、摊位,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优惠照顾,减免卫生费、占道费、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不低于10%比例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残疾人结合自身特点自谋职业和创业,每年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安排20%的经费,依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创办企业,残联负责协调办理证照及做好相关服务,残联、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五章       教育  文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时,优先安排特殊教育经费。

第二十八条  辖区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在招生时,对残疾人考生可降低20分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学生、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免收高中教育阶段学杂费。

第三十条  符合低保条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录取的,由吴忠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即:考入中专院校的给予2000元补助;考入大专院校的给予3000元补助;考入本科院校的给予4000元补助。可同时享受社会和其它部门的叠加补助。若自治区对残疾学生调整新的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补贴标准可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广电、报刊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部分电视节目增加字幕和配播手语;图书馆应开设盲人阅览室。体育场(馆)应当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免费。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文化体育旅游场所免收残疾人门票。

全国助残日期间,电影院、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免收残疾人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施行。原《吴忠市残疾人优待规定》(政府令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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