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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和成本高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利通区财政局共同出资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平台,吸引合作银行对我市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无法按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前提下,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照合作银行审批授信额度的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的助保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吴忠市财政局和利通区财政局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各划拨的500万元的增信资金,在发生贷偿且助保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由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前期评估、审查,选择优质的小微企业群体,并推荐给合作银行,贷款的发放最终由合作银行确定。合作银行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六条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及“助保金池”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金积工业园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太阳山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工作,利通区负责辖区内除金积工业园区和孙家滩开发区以外的小微企业助保贷工作,入池企业由市、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最终确定。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八条 “助保金池”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共同组成。市财政局和利通区财政共同出资1000万元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合作银行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不低于l10比例放大贷款资金重点支持市区内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并合理吸纳社会资金,扩大风险补偿金的铺底资金。 

  第九条 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其在合作银行审批授信额度2%的比率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吴忠市开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分别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利息归属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挪用,仅用于“助保贷”业务发生损失时的代偿。吴忠市财政局和利通区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账户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每批次“助保贷”业务到期后,如企业都能按时归还贷款的,各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本金及利息可以全额予以退回;如有企业贷款逾期的,用助保金先行代偿,待该批次“助保金”业务结束且所有贷款本、息清偿后,将助保金剩余部分按各企业缴纳助保金的比例进行一次性清算退还。企业发生代偿损失时,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助保贷”贷款支持对象为吴忠市区内、太阳山开发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入选“小微企业池”; 

  2、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3、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当为借款人所有; 

  5、无购买期贷等高风险投资行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除缴纳助保金外,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评估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优质客户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推荐的“小微企业池”中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前,应及时通知“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单位和小微企业池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单位应在贷款到期之后不超过一个月内,对银行债权追偿不足部分履行助保金代偿责任,合作银行在函商账户管理单位后可直接从“助保金池”账户扣划助保金相应款项,代偿金额以“助保金池”账户中助保金的余额为限。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池”账户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余额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市、区两级工信局审核报市、区两级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协议规定分摊,但政府补偿不超过20%。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额以“助保金池”中的余额为限。 

  第十九条 对于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首先按各50%补偿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助保金池”中企业缴纳的助保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合作银行对贷款的使用全程监管,确保贷款按申请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合作银行应分别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台账,每季度定期向自治区非公局、财政厅和市、区两级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合作银行要对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小微企业池”的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助保贷”业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助保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合作银行的招标承诺和相关规定。“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小微企业池”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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