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和吴忠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吴财函〔2019〕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单位(含下属单位)2018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单位概况
利通区公安分局是吴忠市公安局主管利通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利通区11个派出所公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利通区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受理、侦办、查处工作以及道路交通、禁毒等管理工作。
利通区公安局属于吴忠市公安局二级预算单位,内设政工室,指挥中心、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等22个部门。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利通区公安分局属于吴忠市公安局部门预算单位,属于二级预算单位。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收入总计63559010.7元。与2017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639456.8元,下降2%。主要原因是2018年无道路交通管理经费。
2018支出总计63559010.7元。与2017相比,支出总计减少1639456.8元,下降2%。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还本支出未支付。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53341185.04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增加6104424.44元,增长11%。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53341185.04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总计减少6104424.44元,下降11%。
(三)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9220658.4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9314119元,占83.3%;事业收入0元,占0%;经营收入0元,占0%;其他收入9906539.46元,占16.7%。
(四)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3793526.21元,其中:基本支出11034483.82元,占20.5%;项目支出42759042.39元,占79.5%;经营支出0元,占0%。
(五)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45514107.08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4.6%。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960443.93元,下降2.2%。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5514107.08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说明:如:行政运行(类)支出3749471.89元,占8.2%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7942401.75元,占83.4%;禁毒管理(类)支出2933500元,占6.44%;拘押收教场所管理(类)支出331854.44元,占0.73%;其他公共安全(类)支出60000元,占0.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96879元,占1.1%。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2018年度预算与市局合报。
(六)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预算与市局合报。
(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与市局合报。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与市局合报。
(八)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元,本年支出0元。
(九)其他主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37604.82元,比2017年减少906191.4元,下降7.92%。主要原因是:我局通过厉行节约的各种管理措施,缩减运行开支。
2.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市局合报。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房屋面积7168.72平方米,共有车辆78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勤务用车78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三、名词解释
1.本年收入:是指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
2.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3.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5.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6.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7.人员经费:是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8.日常公用经费:是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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