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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吴忠市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 第1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贺明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精确确定承包荒山荒地企业的四址界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0年前,国家鼓励企业或个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植树植绿种草,乡镇主要负责签承包经营合同,农业农村部门颁发农业开发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发农业综合开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颁发《林权证》、《草原证》,由于多个部门审批并根据职能职责颁发不同类型的证书,加之当时测量技术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原因,导致承包合同中的荒山荒地界线不清、坐落位置与合同四址不符、坐标矢量数据缺失等问题,大大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和监管。提案中精确确定承包荒山荒地企业的四址界限的建议,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局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做了以下工作:

一、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地类分类标准,荒山荒地划分到天然牧草地或其他草地地类范畴,按照自治区林草局《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1〕83号)文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草原临时占用时,将对使用草原的权属、草原所有人、使用人和草原承包经营证原件等原始档案进行查验并备案,对界线认定不清、承包合同不符合规定或承包合同到期的,报发包人依法依规处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开展《林权证》《草原证》等证书排查并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的相关证书依法清理。

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承包经营权管理、登记、档案录入等工作制度,从源头规范荒山荒地承包、登记、开发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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