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保护建筑用砂子资源,合理增加财税收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政协吴忠市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上的第63号提案收悉后,我们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并就加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落实。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用砂矿开发利用及管理情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县级以上相继成立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来,加强了砂石资源的统一管理,先后进行了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确定了砂石矿山的数量、规模,划定了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自2003年开始,对砂石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采矿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吴忠市区2016年以来出让建筑用砂矿10宗,出让资源量560万吨,收取资源出让价款766.8万元,平均成交价1.4元/吨。吴忠市矿产资源特别是建筑用砂资源相对丰富,截至2019年,全市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第798处,其中建筑用砂矿116处。2020年,全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砂石矿山115处,其中:建筑用砂矿45个。不仅为我市建筑市场提供了资源保障,还销售到银川地区、吴忠市东部甘肃庆阳等地区,近几年,特别是宁东基地、京藏高速、乌玛高速、古青高速、银西高速、银西高铁等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筑用砂出现价高热销情况,随着这些工程的竣工,建筑用砂销售量价格均下降,2020年,建筑用砂价格维持在较低水平,毛砂每吨9-12元,水洗砂每吨在20元-35元波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入宁夏进行环保督查以来,建筑用砂矿破坏生态环境、扬尘污染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各个沙场普遍增加了扬尘污染防控设施,如建设防尘墙、覆盖防尘网、道路硬化、每天洒水等措施,管理部门开展了矿山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对砂石资源开采人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和核查,加大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砂石资源的打击和整治力度,砂石开采秩序、生态环境保护明显改善。
(二)建筑用砂矿建设及经营成本情况。建筑用砂矿山建设成本逐年增加。目前全市建筑用砂矿山企业均属小型矿山企业,企业投入支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平均每吨投入1.4元。二是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需要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环境保护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平均每吨投入0.5元,三是建设矿山生活、生产设施,包括挖机、装载机、水电、道路、沙子筛选水洗设备、防尘墙、生活住宿临时用房等,大约投入300-400万元,平均每吨投入6元。四是建筑用砂矿开采、矿山企业内部运输、加工及销售成本每吨投入约8元。五是沙子销售税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资源税每吨1.7元,一部分为增值税,为销售价的3-11%,每吨需缴纳0.9-3.3元不等。六是每个矿山需要缴存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30-50万元,加上投入生产经营还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每吨折算资金成本约1元。综上所述,建筑用砂矿每吨水洗砂成本大约为20元。按照吴忠市区平均销售价30元计算,矿山企业销售利润率33.3%。
(三)资源税征管情况。经与税务部门对接了解,建筑用砂征税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税,统一征税标准为3元/方;二是增值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情况,核定征或者查账征收增值税,为销售价的3-11%。近年来,吴忠市税务局按照自治区税务局资环税重点工作任务和吴忠市局工作要点,本着“深化部门合作、谋求治税合力、夯实税源基础、挖掘税收潜力、强化税种征管,创新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资源税税种的精细化管理,把重心放在管理和服务上,把功夫下在落实和创新上,形成制度健全、规范运行、税源详实、控管有力、便捷高效的资源税征管工作新格局。
全市现有资源税管户260户(不含水资源税),其中:青铜峡62户、盐池97户、利通区36户、同心51户、太阳山5户、红寺堡9户。征收品目主要有:煤炭、原油、天然气、石膏、石灰石、石英砂、砂石、粘土等。2017年征收入库资源税27048万元,2018年征收入库资源税33471万元,2019年征收入库资源税30572万元,2020年1-4月征收入库资源税9889万元。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加强委托代征。由于资源开采地分散,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不仅征收成本高,而且很难控管。我局各基层局积极将本地资源开采、管理等情况向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行业管理协会,在整合资源,规范市场的同时,行使行业协会的管理优势,争取由行业协会对资源税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进行监督,并对零散税源实行代征。例如:盐池县税务局委托资源能源服务中心代征私营油井资源税税款,资源能源服务中心下设站点对盐池县私营油井进行管理,按月报送各油井产量,资源能源服务中心再依据产量代征原油资源税。青铜峡局委托青铜峡矿产资源开发公司代征砂石资源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和税源巡查,及时获取资源税企业的审批、开办、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在源头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做到“以票评税”。三是对零散代开发票环节的纳税人,查看其原始购进是否取得发票和购销合同,凡是对上游环节没有征收资源税的一律予以追征,做到“以票控税”。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资源税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收控管难度大。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除了规模以上、管理规范部分企业能够自主申报缴纳资源税外,其他应税矿产品如: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大多为自然人,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从而增加了管理难度,尤其是在零散税源代开发票环节取消了索取“资源税管理证明”,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资源税征管的“抓手”,使传统的“以票控税”征管模式形同虚设,进一步导致了资源税征管的失控现象。二是征管手段不强、力量不足。目前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多为“保姆式”专管员,日常工作繁杂琐碎,缺乏专业性、针对性的分析、应对和核查,对资源税纳税人很难做到全面的监督管理。目前,征收环节只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逻辑审核,管理环节只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管理,稽查环节只对有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查处,而对纳税人的申报和涉税事项进行经常性、实质性的调查分析工作由于征管体制和专业水平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另外,对一些“私挖乱采”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从获得真实有效的征管信息,出现了无管控、失管控、信息失真、依据不足等不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现象,从而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二)建议。一是继续强化部门配合,发挥省级数据集中优势,持续下发资源税涉税信息,指导基层开展税源信息和征税信息比对,及时更新采矿证变更信息,及时核查户籍变动情况,更新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税源监控,构建社会综合治税格局。二是加强业务培训。由区局牵头组织专门培训班,持续开展业务培训,以达到增强干部业务素质,适应资源税征管新局面的目的。三是加强税源管控,对砂石开采企业可按《采矿许可证》标明的开采量征收资源税,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四是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税收氛围。在税收宣传中,加强资源税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矿产资源是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加强管理,才能有序、高效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市在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上还存在砂石资源开发的短期行为,开发不合理、利用率偏低、存量锐减,接续资源不足;砂石资源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承包、转让相对普遍;矿山企业依法采矿意识不强,矿产资源执法手段较弱,超层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生态;砂石资源取得成本低、市场售价高、税收流失等问题仍然存在。今后,我们将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上,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编制规划,合理布局砂石土矿。合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按照砂石资源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布局砂石矿山,杜绝“散、小、乱”的问题,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要。
二是依法出让,有效开采砂石资源。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非煤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的若干政策》等政策规定,实行砂石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增加政府在砂石资源方面的收益。积极主动为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资料,协助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资源税的征收工作,增加财政在砂石资源方面的收入。
三是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开采。严格落实日常巡查、联合检查等制度,健全“部门横向联动、市、县(市、区)上下互动、专项突击行动”的机制,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越层越界开采等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卫片核查、远程监控等智能化手段,实时对砂石资源的开采情况进行有效、及时管理,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使无证勘查开采、私挖滥采砂石资源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四是加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认真审查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及时掌握各矿山企业砂石资源开采情况,会同发改、建设、物价等部门对科室企业砂石销售量、销售价格等进行调查,督促矿山企业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确定合理的砂石销售价格。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0日
(联系人:李胜华 联系电话:13895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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